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规定

发布者: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898

    为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同时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各项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竞赛类别

第一条  学科竞赛按主办单位和级别分为下列七类:

1、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3、国家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指教育部委托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4、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5、省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指由省教育厅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团体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家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6、市级学科竞赛:指各省辖市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7、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至少三个以上学院学生参加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二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对我校学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项目予以分类资助。

A类学科竞赛: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或工业与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或团中央或国家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际与国家级学会盖章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学科竞赛项目(附件1)。

B类学科竞赛:除A类学科竞赛各项目外的其他省级及以上综合性学科竞赛项目。

C类学科竞赛:市级学科竞赛、学校各学院主办的校级学科竞赛和为参加校外学科竞赛而举办的校级选拔赛。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并挂靠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总体协调管理,各有关学院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审定获奖及奖励金额;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  学院职责

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培训等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建设具有高度责任心、业务水平高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及时向教务处上报有关竞赛的各类归档资料。

第六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

1、校级学科竞赛

由承办学院提出详细的竞赛计划方案、竞赛程序、评分标准和经费预算等,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实施。

2、校外学科竞赛

由承办学院根据竞赛要求,对组队数量、培训计划、配套条件、目标成果、经费预算等提出详细方案,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实施。原则上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选手,必须经过校级竞赛选拔。

第三章  竞赛费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年度竞赛计划和经费预算划拨经费,学科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具体包括:报名、宣传、教师指导、元器件、伙食补贴、差旅、运行、专家讲座等。

1、报名费:用于参加校外学科竞赛的报名;

2、教师指导费:用于补助教师在赛前集训给参赛学生指导的费用;

3、元器件费:用于学科竞赛所产生的元器件、耗材等费用;

4、伙食补贴:用于封闭比赛期间学生和指导教师伙食补贴;

5、差旅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6、运行费:用于承办学院组织学科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包括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打印纸、硒鼓等;

7、专家讲座费:用于承办学院聘请校外专家针对学科竞赛所做讲座或交流产生的费用;

第四章  学科竞赛奖励

第九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核实、备案。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二、三等奖在校内产生,按校级竞赛对待。

第十条  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了获得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奖金和证书外,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实践创新学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实践创新学分。

第十一条  凡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得全国最高级别奖项的学生(团队限前三名参赛队员),并在专业学制年限内能预期毕业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可直接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获奖证书或正式发文需在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启动前取得)。

第十二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教师,奖励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岗位津贴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在确定参赛人员后,所有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全力投入训练和竞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学生要赔偿相应的报名费、培训费等。

第十四条  凡未获得学校同意的竞赛,一律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核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参加科技竞赛管理规定(试行)》(教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